大同市灵丘县王占军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灵丘县王占军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040元
来源: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