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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年11月3日,荣乌高速灵丘服务区工作人员张某某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为尽快寻找张某某的密接、次密接人员,现将其活动轨迹公告如下:
初筛阳性1(张某某)
本人自述:
10月31日7:30,在灵丘县服务区餐厅就餐;8:00,打扫服务区卫生间(男),回到宿舍休息;11:50左右,在服务区南区职工餐厅就餐;18:00左右,在服务区南区职工餐厅就餐。
11月1日7:30,在服务区餐厅就餐;8:00,打扫服务区卫生间(男),回到宿舍休息;11:50,在服务区南区职工餐厅就餐;16:00左右,由灵丘服务区返回落水河村家中(骑电动车),一直未外出。
11月2日15:30左右,赴落水河乡卫生院做核酸,之后回家未外出。
11月3日7:00左右,接防疫工作人员通知,居家未外出。
密接人员1(张某某丈夫)
工作单位:灵丘县国鑫工贸有限公司
本人自述:
11月1日16:00左右,下班回家后未外出。
11月2日19:00,前往国鑫工贸公司上班(骑摩托车)。
11月3日8:00左右,下班回家;9:00左右,赴落水河乡卫生院做核酸,期间接到防疫工作人员通知,返回家中未外出。
请与上述人员有交集的相关人员看到此公告后立即联系当地村(社区)报备,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如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请立即报告属地村(社区);等待防控人员后续处理。对不报、瞒报、谎报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灵丘县防控办:0352-8520018
灵丘县疾控中心:0352-3334646
灵丘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