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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山西省教育厅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
《关于做好疫 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明确在疫 情防控期间
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学费(保教费);各学校(不含幼儿园)通过在线教学、疫 情结束后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不退学费。
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疫 情防控期间,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学年、学期分别以10个月、5个月为平均基数)。已收取的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时间计算;住宿不足一个月,15天(含)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通知》要求,疫 情 防 控期间要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和受到疫 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大资助力度;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用好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减免学费或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正常学习生活。
《通知》强调,学校不得借疫 情 防 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疫 情 防 控期间学校违规乱收费问题的督察督办力度,一经查实,按规定严处;各地各校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